解析: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需清楚认识到其对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行为,势必会破坏和妨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但却仍然寄望于或者放纵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此基础上,本罪也强烈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这既包括行为人清晰地了解此类事实,同时也涵盖了行为人应当有所意识并作出合理推论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