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判处有罪、并依法接受监狱改造的人士,当他们刑期届满并且满足法定的退休年龄要求时,有权与普通民众一样自行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始档案资料及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详细的核算工作,以确定最终的退休福利待遇。
在核定工作完成之后,退休福利待遇将于申请人生日的下个月份正式开始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而言,如果其在1987年前曾有过视为工作年限的经历,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年限应予以扣除;
同时,若在服刑期间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这段时间内的缴费年限同样应该从总年限中扣除。
剩余的时间段则全部计入到申请人的缴费年限之中。
按照以上的计算准则,来确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