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区内部所划定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意义上被视为小区业主共用的配套设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配套设施的所有权状态大致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仅能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且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例如公共绿化地带、道路等;
另一方面,部分配套设施则允许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但前提是需通过定期收取相应费用的方式,向全体业主提供相关服务,或在此基础上,此特定人员必须涵盖小区全体业主。
针对这一分类情况,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便属于后者,即可以单独为特定人员所有的配套设施。
除了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外,其余类型的车位归属权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