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现其口头陈述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或矛盾冲突时,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笔录整理。
若当事人对已形成之笔录内容持有异议,可请求予以修正并在修正后确认签名,修正后的笔录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需注意的是,已完成的笔录不得随意修改。
若后期意识到自身先前所作证词存在错误,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笔录整理。
在此过程中,机关单位在处理案件时应始终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调研工作,绝不可轻易相信单方口述。
只有经查证属实的口供才可视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