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律条文以及相关司法实务的规定,当原告针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提起诉讼之际,必须提供以下一系列的常规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证据资料。
首先,原告需要提供自诉原被告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性质、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实际居住地址等方面的具体材料,例如身份证件、职务证件、户籍登记薄等。
其次,对于原告声称的犯罪事实,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指向这些证据的线索,同时阐明其取得方式及其来源渠道。
如有证人参与其中,则需要详细注明证人的姓名、现居住地、所属单位以及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等信息。
此外,如果案件曾经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曾经由单位、社区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过处理,那么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处理结果材料作为证据。
再者,若原告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疾病患者,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如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最后,如果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则需要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