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拖欠或不足支付子女抚育费用的法律诉讼,需向法院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用以证实原告具有诉讼资格的文件材料。
此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户籍资料、护照、港澳同胞通行证件以及婚姻状况证书的原始版本及其复印件;
2.可以证明原告诉求合法性与合理性之相关证据。
例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据、欠条等)、货物接收及发送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书证,应当按照一式两份的要求填写详尽的证据清单,明确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页码等信息;
4.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