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需依据实际情形判断。
大致会出现以下三种可能性:
1.全数追回:
若涉案财物尚未被罪犯消耗完毕,且公安机关能在其将财物挥霍前予以锁定并成功追脏,便可将追回之财物归还给受害者。
2.部分追回:
若涉案财物已被罪犯挥霍一部分,公安机关仅能追回剩余部分,并将此部分财物归还给受害者。
3.无法追回:
若涉案财物已被罪犯完全消耗殆尽,公安机关无法追回,那么该笔款项便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