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中,如若贷款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客户有权要求退还其支付的首付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使用担保贷款进行支付,然而,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未能成功达成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这将直接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因此,无论审批未获通过、放款速度缓慢、贷款额度不足等何种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执行,首付款均应予以退还。
当然,除购房者自身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或个人信用记录不佳等因素导致贷款申请被拒绝外,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无法获得首付款的返还,甚至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