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界定上,主要依据的是当事人(即本单位职员)在该事故中所产生的行为对事件本身所起到的影响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相应的事故责任归属。
如若确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由用人单位员工的不当或疏忽行为所致,则该员工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而关于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会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