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下:
首先,这类行为破坏了上市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而信誉正是维护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基石。
其次,对广大投资人的权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最后,这些不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为内幕交易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所谓信息披露,实质上是指公众公司通过诸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途径,将涉及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各类信息公之于众,供投资者和广大民众进行查阅。
在具体操作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细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大类别: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报两种;
其中半年报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前半段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亦按月度划分)。
至于临时报告,其涵盖的范围则更为宽泛,包括但不仅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等。
此外,有些重大事项还可能由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同时公布相关消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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