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此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打赏中产生的费用应全部归还;
其次,对于年满八周岁但未达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进行充值、打赏等活动时支付的费用,若与自身的年龄及智力状况不相符,这些支付行为便被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后方能生效。
若法定代理人对此表示反对或不予追认,那么这些支付行为将被判定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开始就不受法律约束,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