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时予以扣留期间,倘若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已对受害方做出相应理赔,那么保险公司便具有权限向肇事者实行追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除本车驾乘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依照自身所负责任限额之内进行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可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追偿请求。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实际赔偿金额后,其赔偿责任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