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针对性地选购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并进而提出赔偿请求并非敲诈勒索行为。
因为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已经通过自己的选择和使用行为,同商家建立起了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在这段关系中,出现了产品(尤其是食品类)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有权依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提出赔偿请求,这也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行为。
当然,这种请求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平等意愿表达,并且必须经过法律审查,才能够得到认可和保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正当维权途径。
然而,如果有人通过刻意寻找过期食品,然后进行非正常消费,以此来获取经济利益,甚至打着“打假”的旗号,在各个大型超市以投诉举报等手段相威胁,强行向超市工作人员索取现金、食品、礼品盒、香烟等物品,从而获得非法收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