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违法30天内若不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则如下:
首先,如果交警部门给出的处罚仅仅是口头上的教育劝诫等轻微惩处方式,那么当事人只需对其已有的违规行为作出修正与弥补,而无需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
其次,如果当事人所拖欠的罚款已经超出了15日的期限,那么交警部门有权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追加罚款措施,然而该追加的罚款金额将严格限制在初始罚款金额以内。
此外,无关乎以上两种情况的其他处罚规定也应得到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