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的行为,如果家长未曾确认过,该消费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有义务退还相应款项。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消费者可选择向相关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对于年满16周岁但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购买一些诸如学习资料、日常生活用品之类的小额消费品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如果他们背着父母购买了价值数千元的贵重物品,这与他们的年龄和能力并不相符,也无法独立完成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即消费行为),因此必须得到他们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认可。
也就是说,若是未成年人在超出家庭经济承受力范围内的过度消费行为,而家长又明确表示不为他们的消费行为背书时,那么这类消费行为便是无效的,商家理应对其进行货品退货以及相应金额的退货还款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