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次讨论中,我们关注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
当某项行政处罚已经做出决定之后,若发现该行为涉及刑事犯罪领域,那么该机构应该立即将已经生效的处罚结果以及相关材料完整地转移至具有相应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任何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负责处理的行政机关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将案件移交至司法机关,以便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针对那些虽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标准或被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仍然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司法机关也应及时将相关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