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法人有权在他处自行开展经营活动,但需注意的是,若不涉及设立固定的经营场所,便无须另行办理营业执照。
而关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是自有房产的公司,则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
其次,租赁房屋的公司,则需递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主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再次,对于尚未获取房产证的情况,则可选择提交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或已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其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此外,倘若出租方为宾馆或饭店,还应当附上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最后,如企业以其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但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合法的房地产证明,此时可考虑提交由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