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中的职员有条件地,通过职务便利,将1至3万元以上的单位资金挪用,且此种行为持续了3个月以上并尚未归还;
其次,上述员工亦可能挪用人单位的1到3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動;
最后,他们有可能擅自将数额为5000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资金投入到其非法目的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