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犯罪事件发生之后,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乃是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法律亦同时规定了,倘若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视为更适合的管辖范围,则应由该犯罪嫌疑人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然而,关于“住所地”这一概念,却存在着诸多模糊之处,例如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公司或企业的注册地址与实际运营场所相异等情况,这无疑给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这些问题,很可能会对案件的管辖权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