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嫌犯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行并关押于看守所等待审判,其定罪量刑的时间应在法院受理此案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且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限。
然而,针对可能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定情形,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该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之久;
倘若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需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