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四项: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属于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员;
其次,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有的资金的使用权与受益权益;
再次,主观方面是该名犯罪嫌疑人事先就已蓄意安排了这一步行动;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挪用于私人用途,且这一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并没有归还给原单位,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这笔资金被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