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乃是羁押那些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之人的核心机构。
一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富余刑期尚不足一年,由于各种原因不便被转到劳改场所进行服刑,这类罪犯同样可以由看守所实行严格的监管。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拘留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而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出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为对付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