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敬请您与您的伴侣携手合作,共同筹备并提交各自所需的身份证明文件。
2.关于您二人的婚姻关系方面,我们恳请您能够出示结婚证书或是户口簿等具有权威性的证明文件,或者也可以由贵方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开具相应的证明。
3.为了深入了解您当下的婚姻状况,我们将需要相关的证明性资料来对您们的情感问题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4.若您二位育有未成年子女,我们将要求你们提供关于孩子数量、姓名、性别以及出生年份的详尽信息,同时也需要核实您的儿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如领养、继子女等)。
5.请您提供关于财产与经济状况的详细资料,以便我们进行全面的财务评估。
6.请您提供您们在结婚之际所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性资料。
7.
最后,我们还需要您详细阐述部队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对此事件的观点与看法,并为我们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