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明文规定,缓刑是针对那些在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畴内,且同时满足特定要求的犯罪分子所设定的法律措施。
具体来说,我国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依据行为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共划分了几个层次。
依照中国刑法典对于挪用资金罪的严格定义,行为人若使用其隶属单位的资金数量较大,且挪用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其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都应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
此外,我国司法解释中也明确指出,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上。
因此,如果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并且符合缓刑的其他所有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