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若未能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能正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又或是由于疏忽并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与驾驶证,那么,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扣押,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警告处罚,或者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之间的罚款。
然而,如果当事人能够及时地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办理相应的手续,那么被扣押的机动车将会被及时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