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章程乃是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必要文件,对于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拥有切实有效的约束力,旨在调整公司内部组织构架及其经营活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往往依赖于发起人协议作为蓝本逐步形成。
当今的公司法大力倡导公司自治精神,而公司章程正是公司内部自治规则的体现,各位股东针对公司重大事宜预先做出设想,并在实践中经过多次深入磋商与探讨后最终达成共识,因此,我们应对其给予充分的尊重。
一般来说,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应依据章程进行自我管理,只要这些自治内容不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便应尊重公司基于商业考量自主决策的权利,保障其意思表示自由和民事行为自由,同时也需认可章程的法律效力。
然而,公司章程并不仅限于规范公司内部事务,它还涉及到整个公司的治理架构以及相关的外部利益保护问题,这就使得法律有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章程实施强制干预。
因此,公司章程兼具自治性和法定性的双重属性。
在此背景下,若公司章程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章程将被视为无效;
反之,若只是对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规定进行了变通处理,则不应轻易否定章程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