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公司法之规定,董事会所享有的各项权限均不可将其无条件地委托于董事长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一些重大事宜的决策需要各董事协同协商进行,倘若出现无节制的权力授权,很可能会导致个别决策者的独裁专行,进而伤害到其他董事或股东的权益,从而背离了公司法中所提倡的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的“授权”,意即董事会可在特定的条件及范畴中,将公司章程所赋予董事会的部分事务决定权委派给董事长、总经理等人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