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执行人工商事主体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该被执行人的其它已获取到执行裁决的债权人察觉到被执行人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参与具体案件的分配。
对于在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他们有权直接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进而主张他们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所得价款,须先扣除执行所需的相关费用,然后用以偿还优先受偿的债券。
而对于未受偿的剩余债务部分,被执行人应持续履行还款责任。
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存在,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