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限制合同签署方的数量,因此即使仅有三名当事人,亦可据此共同达成协议并缔结合同关系。
具体来说,若三人同时参与了合同的起草与签署过程,那么可以将其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一名自然人和一个两人组成的团体,彼此需在公正、公平、自愿且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共同签署相关的合同文件。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是由两名成员构成的团体,则通常需要他们共同承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除此之外,三人共同签署合同时,还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然后在各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签署一份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合同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