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至其处进行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若发现其中涉及的犯罪嫌疑者并无犯罪行为,或在满足以下任一情况时,按照检察院院长或院务会的决定,有义务做出不起诉的判定:
首先,如果涉嫌犯罪者的行为微乎其微,且造成的危害程度显著较低,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当所犯罪行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
再者,若犯罪者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受的刑罚处罚。
此外,若依据刑法规定,该罪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但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控告被撤销。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也将导致无法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