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之间一方披露的借款,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时,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甄别,看看是否归属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范畴内。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对外界发生借贷行为并因此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