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方面,并未有区分主要罪犯和从犯之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所有涉嫌此种犯罪行为的人员都应当被视为主要罪犯,因为他们正是具体实施了犯罪活动的主体。
所谓“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援助性服务,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