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如下所述:
首先是希求得到充分使用自身的母语来进行诉讼的权利;
其次是有权提出不实之指控,即针对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理阶段中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任何非法或失职行为,都有权提出指控和投诉;
再者,他们还有权提出回避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检察、法官、书记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人员中,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回避请求;
此外,他们还享有参与审判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资格参与审判法庭的调查、辩论、向证人提问和质询、辨认物证等证据环节;
最后,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如果当事人认为其不公,他们有权向上诉法院或者上诉检察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