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之后接到通知回到原地点进行签字,这是一种符合常规流程的行为。
取保候审制度,即由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现场或者对侦查活动造成阻碍,同时需要他们随时接受传唤并迅速到达指定地点。
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2)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
(3)在受到传讯时需立即到案;
(4)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