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部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标准之探讨
首先,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其具体的数额标准可参考如下准则:
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万元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范畴;
若涉案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五万元且小于人民币五十万元,那么该种情形则应视为"数额巨大";
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超出人民币五十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该被归类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对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果涉案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五十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也应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且小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时,这种情况就应被视为"数额巨大";
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超出人民币五百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便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部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