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传唤这一事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果需要传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得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正式授权,并且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其次,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只需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同时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下违法嫌疑人到达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到达时间以及离开时间等信息。
最后,公安机关有责任将传唤的原因及依据明确告知被传唤人,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