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形下,清算小组仅能以该公司之名参与各类民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无权以自身身份出任为被告。
在企业清盘阶段以及注销程序完成之前,该公司的法人地位仍然得以维持,因此,与此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继续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
若该公司已设立了清算小组,那么通常情况下,将由清算小组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出席诉讼活动。
然而,若尚未成立清算小组,则应由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