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性授权的行政复议委任代理之权限仅限于代理人代为进行相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行为,并未赋予其对于实体权利的处置权。
在此种情形中,只需在委托书上注明“一般委托”便足以明确其代理权限。
然而,若涉及到特别授权代理,则需要同时赋予代理人一定的实体权利处置权力,例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放弃、承认以及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协商,提出、放弃、承认以及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方面。
对于特别授权代理,必须对所授实体权利进行详细且具体的列举和规定,否则将被视为一般的通用授权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