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之一,同样需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予以提交。
在向法庭提交录音资料时,应将其拷贝至光盘,并以相同数量备份,呈现出录音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如对方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则需由对方自行申请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以证实其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欲运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录音资料应为原始载体,未经任何形式的加工或修改,保持其连续性和真实性。
在此案中,刘某所提供的录音资料来源于其个人手机,并且在法庭现场通过手机进行播放,录音内容连贯流畅,真实可靠。
此外,刘某在录音中明确指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录音的具体时间,这无疑增强了该录音资料的可信度。
其次,录音资料中所记录的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出双方就特定议题所展开的讨论及其各自的立场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