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赔偿误工费这一问题,通常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第一,若无人员伤亡情况出现,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需支付误工费用的;
第二,对于依法实施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以及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来说,由于无法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如若当事人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要求,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应当给予积极的司法支持。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除了运营车辆必须承担此项责任外,其他类型的车辆并未被明文要求对误工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