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全可行。
公安机关基于案件调查之必要,且已依法获得批准程序之后,便可对公民的电话通讯内容实施监控。
然而,若公安局未经授权擅自对公民的手机通话进行监控,无疑构成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唯有国家安全机构或电信运营商方可对用户手机使用状况进行监控,普通民众无法实现此操作,即便实现也将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可通过搜集证据并向警方报案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条款
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查证属实的,录音资料就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