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刑事案件均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在其居住地长期定居,且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具有更佳的处理能力和经验,那么,他们也可享有相应的管辖权来处理此类案件。
关于“犯罪地”的定义,它不仅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还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启动阶段、经过阶段、终止阶段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各个环节。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连续性、持久性或持续性的犯罪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任何地方持续进行,那么这些地方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至于“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主要涉及到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点、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点、藏匿地点、转移地点、使用地点、销售地点等多个方面。
而“居住地”则包括了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以及其经常居住的地方。
其中,“经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
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此外,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特殊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