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行为必须属于轻微性质。
这被视为不予处罚的先决条件。
然而,“轻微”的定义应当尽可能详尽,具体如下:
1.违法行为的种类较为单纯,仅触犯了一项法条,而非多重法律。
2.行为人并无犯罪意图,此处所指的犯罪意图并非蓄意违法,而是是否按照法律规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未涉及任何相关物品。
一旦涉及到相关物品,案件往往会变得更为复杂,物品的真实性、品质、保存状况、验收标准以及采购与销售途径等因素,可能涉及众多法律法规,使得对其轻微性的判断难以实现。
其次,行为人需要在发现自身行为违法之后立即进行纠正,而非由执法人员发现后再行纠正。
这一点在发现主体及时间节点方面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未产生任何危害后果,即未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任何形式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