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制定的规定: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在盗窃其自家中或者近亲属财产时,若其他亲属尚未提出追究其责任的要求,那么此类情况可视为非犯罪不予处理。
”除此之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遭遇到未遂或中止的情况,不应视作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超过三次,虽然盗窃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在案发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所有盗窃事实并且积极退赃,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不被视为犯罪。
这三种情形分别是:
属于既聋又哑的人士或者盲人;
在共同盗窃活动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受到他人胁迫;
以及存在其他轻微情节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同样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在犯下盗窃、诈骗、抢夺罪行时,为了隐藏赃物、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而当场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处罚;
若情节较为轻微,则可不以抢劫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