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公安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而出台的规定,如因交通事故等特定原因致使无法在登记地完成报废机动车的交售工作,那么机动车所有者便可在车辆被批准报废的地点,即车辆报废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机动车的交售,并且在完成这一步骤之后,需向车辆报废所在地的车管所申请开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文件。
然后,机动车所有者必须持有这份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文件,前往其机动车登记所在地区的车管所进行注销登记的申请,同时需要提交以下五项必要的材料: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号牌;
5.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以及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然后市车管所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