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行为在我国的基金、证券以及期货等相关行业里面,表现出较为常见的现象。
这种行为主要是指行为者利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内部消息进行交易活动,这些行为人凭借大众投资者所投入的大量资本作为他们行动的支撑,通过提前购买或者预先卖出某些产品来获取巨大的非法利润,同时把所有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全部转移给其他的投资者。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对他们所在的公司或组织的财产利益带来严重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所倡导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广大的客户投资者或者那些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散户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整个金融行业的声誉,影响了投资者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从而对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特意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一新的罪名,并且将这个罪行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共同规定在同一个法律条款之中,以此表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责任程度是同等的。
同样,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我们也应该适当地使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