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之意图,擅自将被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产、遗忘之物或隐藏之物据为已有,且涉及到数额较大者,务必拒绝对该物进行返还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罪行的实施主体为所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达到16周岁的自然人。
在主观认知层面,行为人必须明白知晓已成为他人托管的财产、遗忘之物或者隐藏之物,而仍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以下三类财物:
一是由他人代为保管的财产;
二是他人遗落的物品,但需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同时也不能混淆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所埋藏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