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定监护人,乃是依据法律所明文规定须承担照顾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责任与义务之人选,他们必须严格履行监护之责。
若是亡故父母或尊长在临终遗嘱之中指名指定之人,则称之为指定监护人。
设立监护人制度的初衷在于确保那些失去父母关爱且无其他亲属照料的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
在此情况下,监护人将由法院依法指定,通常会选择未成年人父母的亲友、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的管理者等人作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