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处理意思自治原则与其他国际私法原则的关系时,我们应当明确,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协议均须优先考虑并履行。
2.在处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时,我们依然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应具有优先地位,并且,其独立性是不受最密切联系原则限制的。
3.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以及涉外劳动合同这两大类特殊合同而言,它们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诸多国际因素和跨国利益,
因此,我们应当灵活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4.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我们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权,允许他们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管辖地以及法律适用,同时,他们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在处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上,我们鼓励当事人积极运用这些国际规则和规范,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他们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何种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