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定损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焦点便是车主与保险公司对维修价格的看法存在分歧。
实际案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
维修厂商提供的维修成本远远超出了定损人员所核定的损毁程度所需支付的费用。
据张驰先生透露,如若定损结果公布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所给出的定损清单中所确定的损失数额持有异议,那么他完全有权利拒绝在该定损清单上签字确认。
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双方未能就修理项目及具体数额达成共识,因此保险公司所出具的定损清单对被保险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车主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申请通过相应程序进行重新定损,同时也可以请求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